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汇**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何**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何**与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汇**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新疆汇**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8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