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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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