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4)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强奸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及其辩护人宁新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武**在本市新市区桂林路锦林四巷12号吕*乙家客厅内与被害人吕*甲及其父亲吕*乙一起喝酒、聊天,期间,吕*乙吃完饭后便在客厅的床上睡下,武**和吕*甲继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武**趁吕*甲醉酒之际,将吕*甲的外裤脱掉并强行将其拉至卫生间内按倒在地,接着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吕*甲大声呼救,吕*乙听到喊声后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冲进卫生间,看见武**赤裸下体骑在吕*甲身上,便用菜刀将武**砍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我和吕*甲喝酒后喝晕了,到卫生间上完厕所后就晕倒了,后面的事情我根本不知道。其辩护人提出:吕*乙的陈述与其女儿的陈述多处矛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被告人武**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吕*乙邀请其朋友韩某某、李**及被告人武**等人,与其女儿被害人吕*甲到昆明路西一巷陈**饭馆吃饭,期间五人喝了四瓶啤酒、两瓶500克左右的白酒。饭后又一同前往吕*乙住处,停留十几分钟后,韩某某及李**等人离开。被告人武**未离开,与被害人吕*甲在客厅继续喝酒,吕*乙因喝酒过多,便在客厅的床上睡了。被告人武**与被害人吕*甲喝完家中剩余的两个半瓶的白酒后。被害人吕*甲到其房东处又借了半瓶酒,二人喝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武**趁吕*甲醉酒之际,将吕*甲的外裤强行脱掉,并强行将其拉至卫生间内,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膝差处,按倒被害人预实施强奸,期间被害人吕*甲大声呼喊:“救命……”,此时被害人的父亲吕*乙听到女儿的喊声后,看见武**在卫生间赤裸下体骑在吕*甲身上,便持菜刀将武**砍伤。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⒈被告人武**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吕*乙约我去陈**饭馆吃饭,当时我们四人喝了白酒,吕*甲大约喝了200ml白酒,我喝了大约100ml,其他的被吕*乙和李*喝了。饭后,我们一起去了吕*乙家,李*和韩*走了,我回到吕*乙家中,吕*甲拿了一瓶茅台我们一起喝了,吕*乙就在客厅的床上睡觉了,吕*甲又拿了一瓶杏花村酒,我们继续喝。喝完后,吕*甲去房东家要了一瓶酒,我跟在她后面,这瓶酒喝了三分之一时,我去厕所,等上完厕所我什么都不知道了。

⒉被害人吕**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12日晚,大概23时左右,我和小*(即被告人武**)在我家,喝了以前剩下的茅台酒和杏花村酒大约250ml。当时我爸喝多了在客厅床上睡了,期间小*的妻子打来电话,小*说我正和吕*喝酒,然后小*让我去房*那里拿酒,我们一起去了房*家拿了酒,在客厅喝了两三杯后,小*就在客厅把我的裤子拽下,内裤没拽下来,我就叫我爸救我,并双腿乱蹬,小*将我架着拖到卫生间,将我推倒在地,压到我身上,我失去意识。

⒊证人吕*乙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我和我女儿在陈**酒店和被告人武**、我朋友韩*、李*等人吃饭,饭后,我们一起到我家中,坐了几分钟后,韩*、李*离开了,当时我喝多了,就在客厅里睡了,睡了一会,听见我女儿在卫生间喊救命,我跑到卫生间看到我女儿上衣和内裤、裤子被脱光,内衣被推到脖子的位置,武**下身赤裸趴在我女儿身上,我当时骂武**,然后拿菜刀砍了武**。

⒋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23时左右,我在家陪我侄子看电视,吕**来我家找我拿了半瓶白酒。0时左右,我听见“咚、咚、咚”的声音,我看见一个陌生的男子头上流着血靠着墙系裤子,我就给我妈打电话,我妈让我报警报120。十五分钟后,我妈回来了,听见吕**和他父亲的哭声和尖叫从房间内传出来,我妈就进了吕**家。

⒌证人郝*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3日0时30分左右,我女儿给我打电话“隔壁屋子有人打架”十分钟后,我就到隔壁房子看情况,当时发现楼梯口坐着一个人,脸上有血,我到吕*乙家中,看见吕*乙全身发抖坐在地上,其女儿在地上躺着,身上盖着被子,我去拉吕*甲,发现吕*甲没有穿裤子,内裤脱在大腿下,上衣和脊背头发都是湿的,脸上、手上、左腿上都是血。吕*乙告诉我,我女儿被小*强奸了。

⒍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吕*乙约我及李*,还有他工地上的一个小伙子及其妻子,还有吕*乙的女儿去陈**吃饭,当时我喝了一杯白酒,后来一直喝啤酒,他们喝了带来的两瓶白酒,饭后我们去了吕*乙家,呆了一会,就走了,给吕*乙干活的小伙子留下了。

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吕*乙约我及李*,还有他工地上的一个小伙子及其妻子,还有吕*乙的女儿去陈**处吃饭,当时韩*喝了一杯白酒,4瓶白酒,我们喝完了带来的两瓶白酒,饭后我们去了吕*乙家,呆了一会,就走了

⒏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我和我爱人武**一起来到陈**处与吕**及其女儿吕**及吕**的两个男性朋友一起吃饭,我坐了一会就离开了。20:30分左右,武**回来给我送钥匙,后又回去和吕**等人喝酒。凌晨00:30分左右,吕**用武**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武**喝多了,5分钟后,我到了看到武**躺在楼道口,满身是血。

⒐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13日0时38分在乌鲁木齐市桂林路锦林四巷12号发生一起强奸案、民警到案发现场发现武**斜靠着坐在台阶上,手上有血迹。进入吕**的家中,发现吕*甲躺在客厅床边的地上意识不清,吕**痴坐在客厅中央的椅子上,神情愤怒和激动,客厅的地板上有血迹从卫生间的楼道。进入卫生间,座便器横倒在地上,墙上有血迹。等120救护车赶到时,民警看到担架上的武**,下身裤子的腰带没有系好,可以看见红色内裤,手腕处流血不止,被送往医院。吕*甲被现场的医护人员临时诊断为酒精中毒,需要洗胃,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

⒑鉴定意见:证实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乌公刑鉴**(2013)114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吕*甲阴道分泌物未检出人精斑。

⒒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吕**的租住房卫生间与厨房相通,卫生间内马桶倒地,布满血迹,等现场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吕**、吕**的陈述之间多处矛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吕**经医院初步诊断系酒精中毒,吕**也是喝了大量的酒。第二天,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虽然在案件细节上不是丝丝入扣,但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是相同的,同时有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相互应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在被害人醉酒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武**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俊英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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