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刘*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已经收到被告刘*有的货款,并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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