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华**限责任公司与伊宁市康之源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之源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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