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之源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执行人新疆华**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院(2014)伊州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