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河南绿**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绿**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