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绿**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