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第三人中国银行**干道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30元,减半收取1231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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