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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