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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王**等人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王**申请执行内黄县井店镇南街村第三村民小组一案是否能够执行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本案与该案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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