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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责任公司、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华**责任公司、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董**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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