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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销售假药一案,由河南**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均已判刑)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卖给刘某某和张某某的儿媳许某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

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10瓶参芪降糖丸和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某1瓶参芪降糖丸。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4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甲1瓶参芪降糖丸。

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甲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某2盒寻骨风胶囊。

经查,上述寻骨风胶囊、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均系假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之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均已判刑)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刘某某和张某某的儿媳许某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2盒参芪降糖丸。

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进10瓶参芪降糖丸,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进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某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4盒神吹散。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14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甲1瓶参芪降糖丸,被民权县公安局扣押7盒寻骨风胶囊和13瓶参芪降糖丸。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主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为肢体三级残疾。

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甲以非法渠道,从刘某某、李*丙处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某2盒寻骨风胶囊。

经查,上述寻骨风胶囊、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均系假药。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和20瓶参芪降糖丸,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刘某某和张某某的儿媳许某某各1瓶参芪降糖丸。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一男一女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进10瓶参芪降糖丸,以每盒2.5元的价格购进5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马某某1盒神吹散,卖给孟某某1瓶参芪降糖丸。

3、被告人程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购进1条参芪降糖丸和1条寻骨风胶囊,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甲1瓶参芪降糖丸;并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4、被告人陈*甲供述,证实2013年4、5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到其卫生室推销药品,其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15盒寻骨风胶囊,以每盒3元的价格购进10盒神吹散,在其诊所中对外销售,其中卖给李*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陈*乙1盒寻骨风胶囊,卖给杨某某2盒寻骨风胶囊。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媳妇许某某到邵某某的诊所购买了参芪降糖丸。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邵某某的诊所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

7、证人乔某某(被告人邵某某之配偶)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其诊所里卖过参芪降糖丸,其不知道卖给了谁。

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周某某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1盒神吹散。

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周某某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程某某购买了参芪降糖丸和寻骨风胶囊,其不知道该假药从何购进,也不知道该假药具体卖给了谁。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在程某某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1瓶参芪降糖丸。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陈**开办的村卫生室购买了2盒寻骨风胶囊。

1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其在陈**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寻骨风胶囊。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陈**开办的村卫生室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寻骨风胶囊。

1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权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邵某某的诊所扣押了2瓶参芪降糖丸;从被告人程某某的诊所扣押了13瓶参芪降糖丸、7盒寻骨风胶囊;从被告人周某某的诊所扣押了4盒神吹散。

16、民权县**管理局假劣药品认定书:证明了寻骨风胶囊为假药;西宁市**管理局回复商丘市**管理局关于核查”寻骨风胶囊”真伪的复函,西宁市辖区内并无生产”寻骨风胶囊”的青海**限公司。民权县**管理局关于标示河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降糖丸(浓缩丸)为假药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参芪降糖丸为假药。民权县**管理局情况说明,标示”河南**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吹散”不是在南阳辖区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17、证人刘某某、李**的证言及销售假药账目,证实其二人制作了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寻骨风胶囊等假药,并将上述假药卖给了一些诊所医生,由医生向外卖,其销售假药的记录都在笔记本上记着,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购买的上述假药均系其二人出售的。

18、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李**销售的参芪降糖丸、神吹散、寻骨风胶囊均系假药,二人均被判决有罪。

19、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0、被告人程某某提交的残疾证,封丘县**村委会出具的残疾和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封**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为肢体三级残疾,且患有糖尿病,经济困难。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四被告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禁止被告人邵某某、周某某、程某某、陈*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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