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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等与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李**、王**、王**,以及原审被告郭**、王**、梅**、王**、洛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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