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谭**、谭**、邓**、谭**、马**与被告刘**、李**、李**、李**、中国人民**司汝州支公司、中交第**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四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又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马**与被告李**、李**、刘**、中国人民**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两案系必要共同诉讼,决定将后案并入前案进行合并审理,后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