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穆雨、卫辉市新**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穆*、卫辉市新**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