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潘**、邵**、潘某某、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任金魁,原审被告安阳万**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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