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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责任公司与安阳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龙**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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