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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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