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峰分局,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