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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新**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与新**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牧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新中民监字第2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的委托代理人高东*、张**,新**织厂的委托代理人冯**、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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