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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与被上诉人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与被上诉人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史**于2014年7月22日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孟**返还购房款226200元,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定金40000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77000元,并由孟**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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