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河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1.5元,由原告唐河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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