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和新能**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和新能**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和新能**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元,依法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0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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