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和新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21日以正在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和新能**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河**和新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负担,退回原告张**11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