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同诉被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曹*同撤回对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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