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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