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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阳**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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