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