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