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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辉县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请求撤销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赵**以信访的方式提出请求,经被上诉人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新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赵**对案涉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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