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因与被上诉**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裴**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