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李*、中国农业**沁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支行)、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李**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陈**、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秦**、李*、被上诉人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毋建成、张**、被上诉人名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