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姜**、胡玉品、贺杏枝、姜*、姜**、姜**、姜*、姜**、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姜**、胡玉品及被告贺杏枝、姜*、姜**、姜**、姜*、姜**、杨**的起诉。
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