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汉**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