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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洛阳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汉**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洛阳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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