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汝阳**管理局房产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汝阳**管理局为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嵩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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