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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鸿**限公司与洛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鸿**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鸿**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鸿**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洛阳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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