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鸿**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鸿**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鸿**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洛阳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李**与梁**、董*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诉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及第三人姜**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洛阳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汝阳**管理局管辖裁定书
原告李*康诉被告王**、华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肖**、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司东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诉靳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诉被告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