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玉芹、丁**与被告**渠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玉芹、丁**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万金渠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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