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翟**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的委托代理人平一方,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万卫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