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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的过程中,新乡**路管理处、赵*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路管理处及赵*的诉讼代理人平一方,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3时许,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新乡市107国道马村出口处,对一辆半挂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时,被告人任某某与和某某(已判决)先后持钢管暴力威胁、妨害路政人员执行公务,后任某某驾驶该半挂货车冲撞路政执法车辆并驶离现场,造成路政人员赵*受伤,路政执法车辆损坏。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头面部及肢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经新乡市**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执法车辆部件的总价格为386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任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现场图、抓获经过、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河南省政府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相关书证,证人樊某某、崔某某、和某某等证言,被害人赵*陈述,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在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309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在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表示认罪,辩称执法人员是逆行查车,没有开警灯,执法车辆碰着其车往里挤,其一冲动才与执法人员发生了矛盾,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不规范执法导致本案发生,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3时许,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赵*等人在新乡市107国道马村出口处,对一故意遮拦车牌的半挂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该车上人员任某某、和某某(已判决)先对执行公务人员赵*等人进行推搡、威胁,后和某某从任某某手中接过钢管,推搡赵*致使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任某某驾驶该半挂货车在逃离现场时将路政执法车辆撞坏,并致使路政执法人员赵*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头面部及肢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车辆损失为1309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共住院91天,医疗费1570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元(15元/天91天),护理费5250元,营养费1365元(15元/天91天),交通费酌定为900元,共计2458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某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任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被上网追逃,后于2015年4月27日被安徽**江分局民警抓获,并于同日临时羁押于芜湖市看守所。

4、伤情照片、车辆受损照片、住院相关材料证实赵*受伤及执法车辆受损的相关情况。

5、行政执法证件证实樊某某、崔某某、赵**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人员,执法类型为交通行政执法。

6、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及新乡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新乡市2013年第四季度治超流动稽查行动计划安排表》证实执法人员执法依据。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樊某某、崔某某对2013年10月21日凌晨在马村立交桥107出口妨害公务的女子和某某的辨认情况。

8、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赵*头面部及肢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9、新乡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豫GD7018的轿车损失价格为3867元,修复价格为13090元。

10、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流动治超大队的工作人员,2013年10月21日凌晨3时左右,其和同事六人去107国道执行公务。其和赵*、崔某某三人乘坐豫GD7018路政执法车,赵建岭、郝**、张*乘坐另一辆车。3时左右,豫GD7018到达107国道马村匝道口。3时40分左右,豫GD7018在匝道口拦截了一辆遮挡牌照的半挂车,半挂车司机看见走来两名执法人员,就将半挂车顺着匝道向后倒车,倒了几米远,撞上了隔离带停了下来,但没有熄火。赵*和崔某某就走向半挂车,并要求司机配合检查。这时,其看见有个人从匝道口跑过来,从其车旁跑过,跑到了半挂车副驾驶位置,打开半挂车车门拿出了一根铁棍,威胁赵*、崔某某。其就赶快开着执法车上前,将车停在半挂车的右前方,左侧靠着隔离带,车头方向与半挂车相对,并下车打开其左肩配戴的执法仪器开始录像,并要求拿铁棍的男子配合检查。当时其站在执法车左侧车门旁,赵*站在半挂车正前方,崔某某站在赵*侧后方,拿铁棍的男子拒不配合,用铁棍威胁,其就让同事崔某某打110报警电话。这时,从半挂车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女的,走到拿铁棍男子跟前,拿铁棍的男子就将手中的铁棍交给那名女子,之后走向半挂车驾驶员车门旁,那名女子拿着铁棍继续威胁。之前拿铁棍的那名男子将半挂车驾驶员叫到车下后,他上车坐到了驾驶员位置。原来的半挂车司机下车后,和拿铁棍的女子,两人一起抱着赵*,推着他远离半挂车,同时半挂车挂档起步,右侧顶着执法车强行前进,在前进过程中,执法车在半挂车和隔离带中间挤着,被半挂车顶着开始扭转,半挂车将执法车强行撞开后驶离事发现场。当时其看见半挂车撞上执法车时,赶紧跳到隔离带旁花池里,等其跳出隔离带时已看不见赵*,却听到一声惨叫,其听见有人回答赵*受伤了,就让赶快再打110、120。这时其用对讲机呼叫另外一辆车的同事,让他们赶紧过来。这时赵*已经倒在地上,半挂车原来的司机搀着之前拿铁棍的那名女子想离开现场,其和郝**就跟上了那两人,告知他俩已经报警了,走了一段距离后,原来的司机把那名女子放到地上,越过路边树丛跑掉了。120赶到现场后,将赵*送上急救车,问那名女子是否上急救车去医院,她拒绝了。过了几分钟,过来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后又过来一名男子,要把那名女子强行带走,其没让带走,这时民警开着警车过来了。其执法权限是针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流动治超。

11、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流动治超大队的工作人员,执法权限是针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流动治超,具体有政府文件规定。2013年10月21日凌晨3时左右,其和同事六人去107国道执行公务。其和赵*、樊某某三人乘坐豫GD7018路政执法车,到了107国道马村匝道口后,其和赵*下车向一辆半挂车走去,那辆半挂车从107国道下到匝道上时,其和赵*用手电示意半挂车停车,半挂车靠边停车后并未熄火,见其和赵*走过去,半挂车接着又向后倒车,倒了十几米后,车停下来,并未熄火。这时其和赵*还在向半挂车驾驶室靠近,匝道口的执法车也跟着其向半挂车驶来,突然从匝道口执法车后面过来一名男子,冲到执法车前拦住执法车,接着又冲到其和赵*前面,手里拿着一根钢管进行威胁,阻挠执法,其就走到路边打电话报警。然后拿钢管的那名男子上了半挂车,将半挂车原来的司机赶下车,这时从半挂车上下来的那个司机,还有从半挂车上下来的一名女子,他们两人抱住赵*,并将赵*往一边推,然后半挂车就起步,对着赵*他们就冲了过去,直接撞上了豫GD7018执法车,并推着执法车强行往前开,其躲开了,赵*和半挂车原来的司机、那名女子他们三人在车前方,其看不到,只听到那名女子和赵*各叫了一声,半挂车已经越过他们驶离现场,这时赵*已经倒在地上,那名女子也坐在地上,之后其就一直陪着赵*并保护现场,打110、120报警。执法车辆车身多处擦伤,车头和车尾被撞击、挤压变形,受损严重。

12、被害人赵*陈述证实其在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流动治超大队,从事流动治理货物超限超载工作,关于执法权限,具体有政府文件规定。2013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按照工作要求,治超大队六个人在南干道与107下道口处治理货物超限超载。其和樊某某、崔某某乘坐豫GD7018路政车,在107国道下道口对过往的一辆半挂车进行检查时,从其后方过来一个人冲到执法车前挡住执法车,并从半挂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出来,到其跟前进行威胁,并试图将执法车推开,好让半挂车向前走,这时半挂车上下来一名女子,站在半挂车前,其有两次想去看半挂车车牌照,被那名女子强行推开,这时拿钢管的那名男子将钢管交到那名女子手中,走到驾驶位置将司机喊下来,自己上了驾驶室,下来的那名司机和那名女子推着其,将其从半挂车前推向一边,然后那辆半挂车开始启动,朝着执法车开过来,直接撞上豫GD7018执法车,顶着执法车前行,其被挤到了路边护栏上,下身失去了知觉,直接倒在地上,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13、证人和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0日晚上,其因和老公吵架就出去了,在延津南环碰见了一辆拉货的半挂车,车主是其熟人,其就上了那辆车,跟着车去拉货了。凌晨3时许,当车走到107国道马村出口的匝道时,被公路局的执法车辆查停,下车时,其熟人任某某已经到了车跟前,他跟公路局的人吵了起来,并拿来一根钢管,任某某手持钢管威胁公路局的人,这时其也和公路局的人吵起来,并推搡了公路上的人,在争执的过程中,任某某给了其一根钢管,其也没有打公路局的人。过了一会儿,任某某就上车了,他发动车准备走,这时公路局也有人发动车往前走,不让半挂车开走,其将公路局的人推开,任某某开着半挂车将公路局的车撞开,其当时站在小车旁,和公路局的人都被挤到匝道边上,被撞伤了,任某某开着车跑了。其当时晕了,清醒后,知道120救护车去了。半挂车是任某某的车,任某某是半挂车被查停后才去的,在路上行驶时开车的司机其不知道名字。

1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21日凌晨,在107国道马村出口,路政执法车辆查车的时候,其进行阻拦,并从大货车副驾驶位置拿出一根撬杠,对着路政执法人员骂了起来,后驾驶大货车对着路政执法车辆撞了过去,将路政执法车辆撞开驶离现场,后来还听说路政执法人员被其撞伤了。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证据有,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维修工时配件结算清单、维修费用发票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护理人员的身份及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酌情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和某某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执法不规范的辩护意见,经查,行政执法人员身着制式服装、同时开启警示标志,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执法人员执法仍予以抗拒,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予以支持,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同案犯和某某妨害公务案我院已经于2014年11月10日先行判决,后经新乡**民法院二审,判决和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经济损失13090元,赔偿赵*经济损失24588.88元,由于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和某某共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人任某某依法应当对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经济损失13090元,赵*经济损失24588.88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损失13090元。

三、被告人任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经济损失2458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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