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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魏**、原审被告杜*、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登封市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魏**、原审被告杜*、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登封市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魏**于2015年6月9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袁**支付原告补偿费820万元,被告杜*、李*、登封市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登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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