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置业)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O12)中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乾*置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郑**终字5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乾*置业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245号民事(行政)抗诉书,河南**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20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栾**、李**,李**委托代理人的段**、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530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O12)中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