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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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