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