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周口**民法院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陈**、陈**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胡**、赵**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川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赵**于2011年6月22日,向川**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川**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1)川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川**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川**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2)川刑再字第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2)川刑再字第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