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4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4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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