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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与张**、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金*因与被上诉人张**、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李**及上诉人李**、金*的委托代理人庄**、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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