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孟*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甲犯抢劫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