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赵**被告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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