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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荆某某曾于2013年7月起诉要求与李*离婚,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老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荆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4年10月4日生效。现荆某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未满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荆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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