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陈**、陈**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张**起诉的被告陈**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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