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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29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该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北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确认本案所诉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办事处胜利路洹北乙区45号楼5单元5层9号的房屋归王**所有。2012年6月20日,安**管局颁发“北关区字第00074893号”房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该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相互矛盾,故王*主体不适格。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起诉。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审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与“北关区字第00074893号”房权证并不矛盾,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2、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腾房,系侵权纠纷案件,而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合法,上诉人取得房产证是否合法,应属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这种法律关系根本不是民事案件审查的范围,其审查行为完全超出了该案的审查范畴,致使上诉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3、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存在,依法应返还上诉人房屋,并赔偿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性的享有其利益的行为。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该类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该法律关系中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或者虽然不是物权人,但是法律规定的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侵权事实的认定应以享有物权即所有权为基础。本案中,2011年11月9日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产权人与2012年6月20日安**管局颁发的“北关区字第00074893号”房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相互矛盾,故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存在,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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