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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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