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重**限公司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重**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重**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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