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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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重**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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